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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标准] 桥下空间|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市桥下空间责任区范围界定为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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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  告
草案正文
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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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为有效实行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委编制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意见征求时间
2026年9月2日至9月4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可通过本网页“发表意见”表单提交;
2.可通过电子邮箱反馈意见:csglwhwc01@tj.gov.cn,邮件内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
3.可将书面意见邮寄或传真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4.可通过电话反馈意见。
草案正文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区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权责明晰、因地制宜、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责任区制度)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是指城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成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和街镇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
(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并告知责任人保持责任区内市容环境卫生清洁和公共设施完好。
第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八条 (责任区划分) 本市责任区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
(一)城市道路责任区范围,为两侧人行道外沿之间的区域,没有人行道的,为车行道两侧外沿之间的区域。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地责任区范围,为其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小区公共区域和小区外侧至人行道外沿,没有人行道的,至相邻一侧车行道外沿;
(三)机场、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等公共交通站点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博物馆、展览馆、停车场、码头、各类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区域外侧至相邻一侧人行道外沿;
(四)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便民摊点群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横向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纵向临街一侧,为其建(构)筑物外侧至相邻一侧人行道外沿,人行道外沿有绿化带的,至绿化带外沿(不含绿化带),没有人行道的,至车行道外沿;
(六)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待建土地的责任区范围,按照本条第(五)款划分;
(七)公路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之间区域;铁路责任区范围,为其运营管理区域和铁路线路两侧安全保护区之间区域;
(八)河道责任区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其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防护堤;无堤防的河道,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九)桥涵责任区范围,桥梁和涵洞为桥涵主体及附属设施外边线,包括匝道、引桥、坡道、挡墙等区域;城市桥下空间责任区范围,城市桥下空间为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包括立交桥(高架桥)、跨河桥、人行天桥(含爬梯)等。
第九条 (公共设施管理) 邮政、供水、供电、通信、交通、体育等公共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做好公共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环境卫生整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具体标准要求如下: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设施和牌匾标识的整洁、完好,施工场所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无私设地锁、栏杆、石墩等设施,无违规停放车辆;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垃圾收集容器、废物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密闭清洁、无异味、无破损,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卫生,定期消毒,运维正常。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人信息档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责任人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具体责任区范围、行业类别、责任要求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 (自律与示范) 本市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辖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执行责任区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三条 (宣传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责任区制度,增强全社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意识。
第十四条 (行政责任)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推诿塞责、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本市未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我委编制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进行如下说明:
一、编制的必要性
一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的重要举措。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聚焦群众对优美人居环境的现实需求,通过健全责任区管理制度,切实回应群众期盼和关切,持续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更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群众的满意度与获得感。
二是贯彻落实市容环卫条例的实际步骤。新修订的《天津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明确责任区划分标准和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是将法定条款转化为具象化的管理举措,打通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三是提升市容环卫质量的有效途径。本办法进一步厘清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边界,细化管理标准与管控举措,健全全域覆盖、权责明晰的常态化治理体系。推动市容环卫管理向精细化、规范化转型,补齐日常管护短板,统筹抓好城市环境治理与常态运维,全面优化城市人居环境,切实擦亮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底色。
二、起草过程
2026年4月,市城市管理委启动《办法》编制工作,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同时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及山东等地经验做法,5月初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程序,现同期征求本市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反馈意见,针对提出的修改建议,组织修改完善相关内容,以提升修订质量。
三、主要编制内容
本《办法》总共16条,主要围绕基本原则、各级职责、责任区划分、管理标准、自律与示范、宣传工作及行政责任等有关内容进行规定。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按照工作要求,我委编制的《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6年9月2日至4日在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官方网站、邮箱、电话、传真等反馈渠道均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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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原文标题:桥下空间|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城市桥下空间责任区范围界定为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空间
▶ 原文链接:https://csgl.tj.gov.cn/zmhd_57/jcyjzj/202609/t20260901_7364247.html?type=2
▶ 转载时间:2026-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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