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开征求《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17 来源:市政管理科 作者: 字号【 为加强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管理,规范桥下空间资源合理使用,提升桥下空间功能品质,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我局牵头组织起草了《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6年7月17日前反馈至株洲市城市管理局市政管理科,感谢您的支持!联系电话:0731-28681869,电子邮箱:zzcg2023@126.com。 附件: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株洲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6月17日 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管理,规范桥下空间资源合理使用,提升桥下空间功能品质,净化桥下空间使用环境,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行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株洲市城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管理的城市桥下的空间使用和管理。本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及城市隧道,包括跨越江河湖泊的桥梁、城市隧道,以及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的结构本体空间、附属设施布设空间,以及桥梁垂直投影面下的空间场地、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不含河道、铁路、基本农田、堤防及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 第四条 城市桥下空间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规范管理、合理使用”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桥下空间的使用进行统筹、协调、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 市政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日常巡查、检查,督促桥下空间使用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和管理要求工作; 属地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辖区内桥下空间日常监管、隐患排查、行政执法处罚及属地综合治理工作; 桥下空间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负责桥下使用空间的日常管理、使用、巡查和维护职责,承担桥下使用空间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国资、消防等部门和管线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桥下空间应当与城市桥梁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占用或同意他人占用。 第七条 桥下空间建设和使用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于景观绿化的,应当符合道路和桥梁建设管理及技术规范要求,选用浅根、无腐蚀性的植物,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不得影响桥梁安全和检测养护作业; (二)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配套用房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环保的材料。设施内机具停放应当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防噪音、防污染措施; (三)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设置方案需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停车场接入市政道路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和交通组织方案研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监控、排水设施,规范设置停车泊位和标识; (四)用于公众体育休闲、便民服务、市容环境等城市公共服务的,或未进行商业性、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区域,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保障使用安全,规范使用秩序,不得影响桥梁结构安全和正常通行; (五)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应当在桥下空间醒目位置设置桥下空间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用途、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安全警示标志等信息,公示牌应当清晰、规范、完好。 第八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以出租、出借、转包等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使用; (二)擅自拆改交通安全、照明、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排水管道、标识标牌等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实施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影响桥梁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开挖地面、墙体,在桥梁结构、附属设施上涂贴、刻画等; (四)增设充电设施等可能影响桥梁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电气设施。 如需实施上述行为,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再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城市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销售或停(堆)放、装(卸)载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国家明令禁止在公共空间存放的危险物品; (二)从事妨碍桥梁检测与维护、影响桥梁结构安全、荷载安全的生产、生活、居住活动,或者擅自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 (三)占压、损毁、擅自迁移各类地下管线的设施和附属物及消防、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擅自进行爆破、取土等危及桥梁安全的作业,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可能破坏桥梁基础、结构的植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技术标准、消防安全强制性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需要使用城市桥下空间的,应当在符合安全、规划、消防、市场等社会综合管理要求前提下,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备案。 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对桥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签订《桥下空间安全使用及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 桥下空间的经营主体、使用主体、用途、范围、荷载规模等性质需变更的,经营主体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备案。 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实或者隐瞒相关情况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同意。 第十二条 因桥梁养护、维修、检测、应急抢险等情况需要暂停桥下空间使用权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桥下空间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应无条件配合。 因城市规划建设、经检测评定为3类及以上桥梁技术状况,或存在较大、重大安全隐患及桥下空间经营使用存在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情况,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应无条件配合,及时清理场地、拆除设施,恢复桥下空间原状。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桥下空间的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补办桥下空间使用备案手续。未补办或补办申请未通过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桥下空间,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须按规定恢复桥下空间原状。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能,应当加强桥下空间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桥下空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使用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经营主体和使用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暂停其使用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来源:株洲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原文标题:关于公开征求《株洲市城市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原文链接:https://cgj.zhuzhou.gov.cn/c7948/20260707/i2511637.html ▶ 转载时间:2026-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