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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件】《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闽建城〔2024〕16号)全文+官方PDF下载

2026-9-25 09:49| 发布者: 桥梁规范| 查看: 0| 评论: 0|原作者: 桥梁规范|来自: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zjt.fujian.gov.cn)

摘要: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9月5日以闽建城〔2024〕16号印发,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办法是福建省首次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城市照明四类市政设施统一纳入一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共九章四十二条,体系较为完整。 一、文件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闽建城〔2024〕16号 发布机关: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9月5日以闽建城〔2024〕16号印发,自2024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该办法是福建省首次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与城市照明四类市政设施统一纳入一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共九章四十二条,体系较为完整。

一、文件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闽建城〔2024〕16号
发布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2024年9月5日
施行日期:2024年9月15日
有效期:3年
文件结构:共九章四十二条
效力层级:省级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依据
第一条明确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制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移交接管后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设施管理活动。所称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管理维护的城市建成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管理体制
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的管理工作;各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设施管理与养护,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养护管理机构或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进行养护管理日常工作。

五、核心制度要点
1. 移交接管:建设单位在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工程开工前应向负责接收管理养护的市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市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建设主要过程,包括开工前的初步方案审查、施工图交底,以及工程完工之后的试验检测、工程验收等。移交接管有效期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

2. 巡查与检测周期:城市道路按Ⅰ—Ⅲ级实施每日至三日巡检;桥梁隧道结构定期检测周期为3—10年不等(Ⅰ类养护桥梁3年、Ⅱ类6年、Ⅲ类10年)。

3. 档案与信息化:建立「一路一档、一桥一档」技术档案,推行信息化管理。

4. 经费与人员:要求各市(县、区)市政主管部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落实管理养护经费,并依据《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设备配置标准》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5. 专项管理:规范桥下空间使用审批、履带车通行许可及照明设施带电作业操作流程;路灯设施每半年进行防漏电检测,金属灯杆每年开展接地测试。

六、参考价值
该办法将桥梁与道路、隧道、照明并列管理,在设施交接、经费保障、专业化养护机构引入等方面表述较新,对同类省份制定或修订本级管理办法具有直接参照价值。文中「城市道路按Ⅰ—Ⅲ级每日至三日巡检」「桥梁定期检测3—10年分级」的量化规定,可直接用于管养单位编制巡查与检测计划。

七、附件下载
本楼附件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提供的《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PDF正式版本(约600KB),可直接下载保存。



▶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zjt.fujian.gov.cn)
▶ 原文标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闽建城〔2024〕16号
▶ 原文链接:https://zjt.fujian.gov.cn/xxgk/zfxxgkzl/xxgkml/dfxfgzfgzhgfxwj/csjs_3792/202409/t20240910_6514358.htm
▶ 转载时间:2026-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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