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回复: 0

[规范标准] 桥下空间|《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十八条:南政园规〔2023〕3号印发

[复制链接]

207

主题

0

回帖

631

积分

版主

积分
631
发表于 昨天 0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2023年第十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28日印发(南政园规〔2023〕3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管理,规范桥梁桥下空间资源合理使用,保障城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中心城区、副城新城范围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连接或者跨越城市道路,供车辆、行人通行的桥梁,包括跨越江河湖泊的桥梁以及立交桥、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等。
本办法所称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面下的空间及场地,不含河道、铁路、基本农田、堤防和其他水工程管理范围的空间及场地。

第四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公益优先、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一)安全至上。使用桥梁桥下空间时,所选桥梁原则上应当为结构状态良好的桥梁,使用过程中必须确保道路桥梁结构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
(二)公益优先。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优先满足公益事业的需求,优先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景观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使用,兼顾公众体育休闲、便民服务、市容景观等城市服务功能和需求。
(三)合理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应当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结合桥下空间环境条件,兼顾桥梁周边环境生态。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桥下空间使用单位负责桥下空间使用场地的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规范管理。加强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要求,保证桥梁养护、维修、检测和安全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统筹协调、审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城区、开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管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统筹协调、审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国资、消防、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行业指导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宜与城市桥梁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与城市桥梁主体工程同步验收移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前建设单位应当按规范进行管理,并及时清场和恢复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场地秩序,确保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占用或同意他人占用。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储存、销售或停(堆)放、装(卸)载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二)影响桥梁安全的生产、生活、居住或者使用燃气、电炉及明火;
(三)损坏、骑压、占用各类地下管线的设施和附属物及消防、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爆破、取土等作业及种植深根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桥下空间使用单位改变桥下空间使用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二)拆改交通安全、照明、通讯、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排水管道等城市桥梁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附属设施设备的行为;
(三)搭建、开挖、涂贴等;
(四)安装充电设施。
如需实施上述行为,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需要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应当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申请表;
(二)桥梁安全保护承诺书;
(三)桥下空间相关规划资料、使用设计方案和运行维护方案;
(四)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和安全评估报告;
(五)如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相关审核意见或者组织评审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应当对桥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签订《桥下空间安全使用及保护协议》。

第十条 桥下空间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碰撞、防剐蹭、防火、防爆等保护措施;
(二)桥下构筑物应当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设置的设施、设备应当与城市桥梁桥体和周围环境相协调,与桥梁底面、桥墩、桥台的距离不少于1.5米,不得将桥墩、桥台、桥梁附属设施及其它市政设施封闭在内或占压,影响桥梁检测、养护、维修作业;
(三)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养护维修作业空间和专用通道,确保桥梁设施安全,配合检测人员、养护人员进行桥梁检测、维修作业,保证桥梁的检查、检测和维修不受影响,并满足应急、抢修的要求。如因维修检测等需要临时拆除桥下设施,应当无条件支持;
(四)城市桥梁桥下地面应当按相关规范要求,地表面要平整、防滑、完好,不得有坑洞、碎裂,保证排水通畅无积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建设和使用不得影响或损坏桥梁现有排水设施;
(五)使用照明设施、管理用房等行为,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标准;
(六)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做到用电安全,不得私自接、换或挪动供电设施。水、电等管线主线部分应当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支线部分上地后应当架设牢固、平顺,合缆并线、规范入槽,无杂乱飞线、废旧线缆、私拉乱接,不影响桥梁结构安全。特殊情况需要依附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批,且不得破坏桥梁设施;
(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把桥下空间场地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针对性配备消防器材设施,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八)用于景观绿化的,应当符合道路和桥梁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
(九)用于城市管理设施的,城市管理配套用房应当采用轻质、牢固、阻燃、耐用材料。设施内机具停放应当划分固定区域,并采取防尘措施;
(十)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设置方案需进行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停车场接入市政道路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估和交通组织方案研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安全标准和《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范要求;
(十一)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应当在桥下空间醒目位置设置桥下空间使用信息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用途、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等信息;
(十二)桥下空间场地使用单位是桥下空间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桥下空间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垃圾、杂草、堆放物、污水、污迹,墙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和小广告;
(十三)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退出时,应当恢复桥下空间原状,保持桥下空间设施完好、干净、整洁、美观;
(十四)涉及商业经营使用的,应当按照市政公共资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第十二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承担由极端天气、泄洪、桥梁渗漏水及损坏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因交通、道路运营等公共利益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使用桥下空间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前通知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后,收回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无条件退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桥下空间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办桥下空间使用手续;未补办或补办申请未通过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桥下空间,使用单位须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恢复桥下空间原状。

第十五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收回桥下空间。
桥下空间使用行为造成桥体损伤、桥下路面损毁、沉降或破坏的,使用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工程质量应当通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造成人身伤害与车辆等财产损失的,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在使用期间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市辖县(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南宁政报2024年第4期)
▶ 原文标题: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南政园规〔2023〕3号)
▶ 原文链接:https://www.nanning.gov.cn/zwgk/fdzdgknr/zfgb/2024nzfgb/d4q/bmwj/t5864882.html
▶ 转载时间:2026-09-28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注公众号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admin@discuz.vip

Powered by Discuz! X5.0 © 2001-2026 Discuz! Team.

在本版发帖
关注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