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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桥下空间|贵港:金港大道根竹铁路桥底专项整治,修复路面2500㎡清运垃圾600m³(附普法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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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市城市管理局聚焦群众关切,对金港大道根竹铁路桥底及进港公路贵港市铁路货场桥下区域实施专项整治,以扎实举措全力守护公路桥梁安全畅通,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本次整治坚持“一桥一策、精准施治”原则,针对不同区域问题分类施策。在根竹铁路桥底,重点实施路面修复与排水改造:维修破损混凝土路面1000平方米,重铺沥青路面1500平方米,提升行车舒适性与平整度;清运长期堆积的建筑垃圾600立方米,消除卫生死角与安全隐患;同步敷设排水管道30米,疏通桥底积水点,解决雨季内涝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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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港公路贵港市铁路货场桥下区域,着力清理堆积杂物、净化桥下空间环境,并沿线设置隔离护栏网460米,有效防止违规占用、乱搭乱建及行人牲畜误入,筑牢桥梁运行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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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不止步,长效固成效。下一步,市城市管理局将持续加密市辖区管养桥梁、道路巡查频次,严防侵占桥下空间等违法行为反弹,筑城区道路安全防护网,全力营造整洁有序的城市。

普法课堂

利用桥下空间违规堆放物品,违反了哪条规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含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桥梁);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桥梁)的行为。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管道。

此类违法行为将面临什么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要提醒:桥下空间不是“自留地”,请广大单位和个人做到“三不要”:不要私占,桥下空间属公共交通设施,不得擅自占用;不要堆物,严禁堆放土方、建材、垃圾等;不要侥幸,一旦发现将被责令清除并面临罚款。


▶ 来源:广西贵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原文标题: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推进桥下空间综合治理 守护城市道路桥梁安全
▶ 原文链接:http://www.gxgg.gov.cn/xwdt/bmdt2/t27724918.shtml
▶ 转载时间:2026-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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