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文件(温综法发〔2024〕105号) 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切实加强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保障城镇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充分发挥城镇桥梁利用功能,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桥梁的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工作。城镇桥梁主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涵洞、人行天桥,桥下空间是指城镇桥梁垂直投影面以下,除水面、铁路、道路以外的空间及场地。 二、职责分工
三、利用与管理原则 在保证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可以用于绿化、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养护维修作业等公益用途,不得影响桥梁安全以及日常养护、维修、检测,不得影响道路畅通、通航安全、行洪安全以及城镇景观。 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相关设施应与城镇桥梁主体遵循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与城镇桥梁主体同步的,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桥梁主体工程建设完成后及时清场,确保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场地平整、环境整洁、通行顺畅。 已建成并完成移交的城镇桥梁由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未完成移交的城镇桥梁由建设单位负责桥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应抓好桥下空间常态化管理,与桥下空间使用单位签订《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桥下空间利用安全负责。 四、禁止行为 城镇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有以上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城镇桥梁管理单位可以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收回桥下空间使用权并要求清场。 五、利用要求 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六、审批程序 确需利用城镇桥梁桥下空间的,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街道(乡镇)作为申请主体进行桥下空间利用申请。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开展:
七、管理要求 桥下空间的利用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桥下空间长期不利用的,桥梁管理单位有权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在利用及管理期限内收回使用权。利用期限届满,使用单位需要继续利用该桥下空间的,应在期限终止前60日内书面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后,依据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协议。 若因城市规划与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桥梁管理单位有权依据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协议》对桥下空间使用单位做出缩小利用面积、缩短利用时间或者停止利用的决定,桥梁管理单位提前30日通知使用单位。 ▶ 来源: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刊载) ▶ 原文标题:《温州市城镇桥梁桥下空间利用与管理实施意见》(温综法发〔2024〕105号,ZJCC56-2024-0002) ▶ 原文链接:https://wzzhzfj.wenzhou.gov.cn/cms_files/jcms1/web1933/site/attach/0/67d06e884513456ea7ed43de4037594c.pdf ▶ 转载时间:2026-09-28 |